陈庆律师亲办案例
南京连锁加盟律师签订加盟合同后没有选址开业,加盟费能退吗?
来源:陈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6
浏览量:343

导读:

一些加盟商在招商人员的营销宣传,“头脑发热”的情况下,签完加盟合同交了加盟费,然而回家反复思考后,认为存在风险,想要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简介:

李某某很喜欢喝奶茶,发现“绿色某某”系列奶茶很好喝,便萌生了要加盟开店的想法,经过与“绿色某某”品牌商洽谈,2016年7月10日,绿色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想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约定:“绿色某某”服务体系是甲方运营并管理的餐饮销售和服务机构。……第三条投资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支付方式约定:1.甲方持有企业标识的使用费;2.甲方系统的专业技术工艺培训费;3.甲方提供的运营指导、新品开发和其它服务费用;4.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绿色某某创业店投资费用(含品牌使用、技术培训等)21800元。经由甲乙双方的正式确认,此费用不予退还;5.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每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管理费2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支付了21800元加盟费,由于迟迟未能找到店铺开展运营,便有点后悔当初的决定,向绿色某某公司表示希望可以退一部分费用,但绿色某某拿出合同说加盟费说该费用不予退还。李某某憋着满肚子委屈找律师起诉到了金陵市铁路运输法院,加盟费究竟能退回来吗?

深度分析

本院认为,从涉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来看,绿色某某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协议书》将其享有权利的“绿色某某”企业标识及经营管理规范等经营资源许可原告李某某使用,并要求原告按其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向其支付相应的经营费用。可见,上述约定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涉案合同应属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其目的在于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一定的“冷静期”,该项权利不能通过合同的约定予以排除。故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虽未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及其行使期限,但仍不能排

除原告李某某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状况,综合判断原告行使解除权是否属于“一定期限内”。本案中,原告直至诉前一直未开店,处于寻找合适店面的阶段,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特许业务的,可以认为在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内。被告亦未向其提供运营指导或经营管理规范,故原告尚未实际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此时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李某某主张退还21800元投资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加盟法律上称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由于加盟活动中品牌公司与加盟商存在着地位上的不平等,国家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给予了加盟者很多倾斜性保护,其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项规定也被称为“冷静期”、“反悔权条款”,为的就是保护加盟商的合法权益。因而作为加盟企业而言,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给与加盟商一定的“冷静期”,让其能够更好的考虑市场及经营风险。

2、作为加盟商来说,选择加盟项目一定要提前考察做足功课,最好的办法是去商务部官方网站查询该项目是否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一般而言能够在商务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都有着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不太可能出现收完钱就关门倒闭的风险。同时,如果在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后有后悔的想法,可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单方解除合同,退回加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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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庆
  • 执业律所:
     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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