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律师亲办案例
南京加盟纠纷律师个人或者个体户能不能开展加盟业务?
来源:陈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6
浏览量:374

导读:

近年来加盟市场开展如火如荼,各种老字号品牌纷纷摩拳擦掌,想要强势介入,有的人并未注册公司,而以个人名义签订加盟合同,这样是否合法有效,且看一则案例。



真实案例:

王某某系“某某牛肉面”传人,观念先进的她还申请了某某牛肉面”商标,看着市场上其他品牌开放加盟赚的盆满钵满,王某某也萌生了开加盟店的念头。2016年5月18日,王某某作为甲方,与刘某某(乙方)签订《加盟合约》一份,该合约主要约定:“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同生效日起,得以‘某某牛肉面’的商标公开营业。乙方为保证合作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本合同依据授权委托书订立,期限以授权委托书授予的期限为准。本合同缔结同时,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加盟费叁万捌仟元商标一概不退。……。同日,王某某向刘某某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记载“收到加盟费¥38000.00元整王芳2016.5.18日”。合同签订后,刘某某积极寻找店铺,以期早日开店盈利,但王某某收完加盟费后就不管不问,刘某某为避免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加盟费,他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2019)辽02民终1927号民事判决书


深度分析:


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王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加盟合约》约定,刘某某向王某某交纳一定数额的加盟费,经王某某授权使用“某某牛肉面”商标对外营业,刘某某接受王某某组织章程规定,按照王某某企业统一形象进行店内外装修。综合考量《加盟合约》的相关约定内容,能够认定刘某某与王某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所定义的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该《加盟合约》本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王芳作为自然人,。该条款使用的禁止性用语是对特许经营从业资格的限制,系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主体的效力上的强制性规定。在其与刘某某签订《加盟合约》时不具备作为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其签订的《加盟合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故刘某某主张要求确认其与王某某2016年5月18日签订的《加盟合约》无效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刘某某在《加盟合约》签订后向王某某支付加盟费38000元,因《加盟合约》无效,王某某已经收取的加盟费38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刘某某主张要求王某某返还加盟费38000元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予以驳回。


律师建议:

1、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违反该条规定属于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应当返还加盟费,当然如果加盟商已经实际开店或者获取到公司技术秘密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退还部分加盟费。

2、除了个人以外,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签订加盟合同也是无效的。连锁加盟的正确方式是注册一家公司,在具备两家直营门店持续经营满一年的情况下,方可与加盟商签订合同,并且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对涉及到合同签订的公司重大信息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在首份加盟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详细加盟法律知识见本公众号文章<一篇文章带你全面了解连锁加盟法律知识|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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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庆
  • 执业律所:
     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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